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管理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重庆市教委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发给重庆市教委认定并组织印制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身份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作为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新生入学第二学年开学两周内应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学校要妥善存档,以便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重庆市教委注册。其中“3+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报相关的高职学院备案。
第六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复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配备责任心强、工作态度端正的专人管理,学籍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人员调离或退休,应办理学籍档案交接手续,保证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完整性和工作连续性。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在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在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培训之间,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暂行规定》来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评定办法。学校要对学生获取考试的资格及考试纪律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考试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 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的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补考一次,但在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留级的次数不超过两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应重修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九条 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并由转入学校将有关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及以上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根据学习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1.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2.自愿要求退学者;3.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对学习确有困难、一学年内有三分之二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门)不及格者;5.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学习期间,规定时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制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行为规范。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学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参加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各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励的学生,应按学分制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按程序并由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开除学籍以外的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明显进步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撤消其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处分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德、智、体、美等方面鉴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市教委审核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四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原则上不能补发,可由学校出据毕业证明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学籍规定或补充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