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勤是学生学习的前提保障,为更好地规范我院学生的日常行为,为广大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范围包括学生所有应出勤公共学习活动,具体包括:上课,讲座,实习实训(含观摩),早晚自习(无课自修),周末教育及晨会,院系活动等。
第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年制操行评定管理办法,凡本院学生的出勤情况均与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考核相挂钩(具体办法见《365外围足球投注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章 出勤秩序管理
第四条 正常上课与参加讲座时学生应按照学院作息时间提前5-10分钟到达学习现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条 实习观摩开始前和结束后学生应按照辅导员要求准时到达指定集合点,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告辅导员,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行动。
第六条 参加周末教育、晨会及院系活动时应按学院或院系规定时间前往。
以上活动在铃响或规定集合时间后15分钟内进入现场者视作迟到,铃响或规定集合时间后15分钟以上进入现场者视作旷课。
第七条 学生在自修教室、图书期刊阅览室、网络教室、实训琴房、实训排练厅进行早晚自习或无课自修时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打卡考勤;无法正常打卡须向所在系部及时上报说明情况,无打卡记录按缺勤处理。
第八条 学生无法参加以上学习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未办理请假手续,除不可抗因素外,一律视作旷课处理,学生请假手续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学生出勤成绩认定
第九条 学生出勤成绩指标包括上课、实习观摩、讲座、周末教育、班会、周一晨会、早晚自习以及院系组织的其他学习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上课出勤的认定与考核,由任课教师认定,结果占学科平时成绩的60%;实训观摩、讲座、周末教育及晨会考勤结果由辅导员统一纳入操行评定;早晚自习及无课自修由教务处统一考勤,其结果是学生能否按时参加专业核心技能课程考试的重要依据(具体规定见学籍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