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考试管理和成绩评定,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有效,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学历教育学生入学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各种成教、自考、专升本以及各种技能鉴定、资格考试、等级考试等社会考试。
第二章 考试管理与成绩评定
第三条 考试时间
(一)期中期末考试:中职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第九至十一周之间进行,全院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最后一个学月进行;
1.实践课、体育课期末考试可根据课程进度安排在分项目完成时进行。
2.中、高职考查课程期末考核时间由任课老师在学期最后学月自行确定后报所在系(部)汇总教务处备案。
3.中、高职专业副科期末考试时间由各教学系(部)统一安排汇总教务处备案。
4.中、高职统考科目(公共基础课闭卷考试、专业技能考试)由各系(部)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严格按照考试程序合理安排时间场地组织实施。
(二)毕业考试:中、高职各专业毕业考试由各系(部)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
1.中职学生文化课毕业考试安排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中职专业课毕业考试(毕业汇报)安排在学生毕业学年的前一学期末进行。
2.高职学生毕业考试(汇报)安排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进行。
(三)补考:学生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学生重考一般安排在学期补考后一个月后进行;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考试之后一个月内进行。
(四)成教、自考、专升本及各类社会考试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试组织
(一)考务工作安排:
1.由教务处统一在考试前三周下发书面考务工作安排通知,各系(部)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安排中、高职各类课程考试时间、场地、监考人员,上报教务处审核统筹,由教务处统一向全院师生公布考务工作安排。
2.每期考试教务处设考务办公室,教务处长为考务办公室主任,总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院考务工作;考务办公室下设各专业系(部)考务工作小组,各系(部)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场布置:考场布置由各系(部)自行组织监考教师完成。专业技能课考试由各系(部)按专业考试要求自行组织考场布置;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笔试考场学生必须隔列就座;课桌内书籍物品须清理干净;每一座位上贴上考试学生姓名、学号,每一列第一个座位贴上本列考生班级;每间考室须在明显位置张贴考生座次表及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表。
(三)监考安排:专业技能课实行集体监考(监考教师由3名以上专业课教师组成);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笔试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
(四)考务服务:需要摄影摄像及其它考务服务的考试科目由各系(部)在考务工作安排中备注说明,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到位。
(五)环境布置:考试前一周,应利用宣传窗、横幅、黑板报等宣传考试纪律、引导学生认真复习迎考、遵守考试纪律等;
第五条 命题管理
(一)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内容的要求,体现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考试命题原则上由各系(部)组织进行,同一课程、同种教材试卷应统一,期末考试(查)应命A、B、C卷,期末考试和补考试卷均从中抽取。
(三)命题前同一课程任课老师之间应根据学生实际充分探讨,命题老师命题前应认真填写命题设计表,明确命题目标、命题知识点分布、试题难、易度分布等;
(四)命题老师命题完成后,应按统一试卷格式打印好,由教学系(部)主任签字后,连同命题设计表提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统一印制试卷。
(五)各教学系(部)应逐步完善课程试题库建设,学院逐步推广实施教考分离制度。
第六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印制:由教务处考务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各系(部)按要求配合完成。
(二)试卷保管:由教务处考务办公室统一定点专人密封保存。
(三)试卷领取:由各系(部)监考教师在规定考试时间提前半小时在考务办公室签字领取。
(四)试卷回收:由各系(部)在任课教师完成评卷工作成绩登录工作之后统一回收提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七条 阅卷
(一)阅卷:阅卷老师应认真、客观、公正地批阅试卷,杜绝随意送分现象,有二个以上同课程班级应采用流水阅卷。任课老师期中考试应在一周之内,期末考试应在三天之内完成试卷的批改、试卷分析、成绩登记等工作。
(二)试卷分析:阅卷老师阅卷完毕后,应认真进行考试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表,由教学系(部)主任审阅。
(三)资料保存: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老师应完成阅卷、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并把学生试卷、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交教务处存档。
第八条 成绩评定
(一)学生课程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中职公共基础课执行原成绩评定方案)遇特殊情况任课老师需作出细微调整的,应在成绩汇总表中说明情况。
(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的,本门课程结业成绩以各学期总评成绩平均而得。
(三)实践、实习、体育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实践、实习、体育项目确定成绩评定比例。
第九条 缓考、缺考、取消考试资格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班主任签名,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参加本课程的学期补考,补考成绩作为该学生的学期成绩。
(二)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为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学期补考,毕业前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名后,经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三)任何课程学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学生这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计。任课老师在考前应对所任班级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应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补考和重修
(一)学生学期成绩总评不合格可以参加学期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期补考仍不合格者,可在本学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重修,经辅导员签字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跟班重修或其它组织形式重修,重修学生每门课程需交纳重修费。
(三)重修仍不合格且不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在离院实习前参加毕业补考一次。学生重修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总评成绩栏,毕业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成绩栏。
第三章 监考
第十一条 分总监考老师(考务主任)、主考老师和监考老师,分别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总监考老师(考务主任)职责
(一)了解本次考试的考试课程、主考老师、监考老师、试场分布情况;
(二)考前二十五分钟到教务办公室检查本场考试的试卷准备情况,各主、监考老师准时到岗情况;
(三)考前十分钟到各试场检查各监考老师到岗及履职(清理考场、检查胸牌、宣读或强调考场纪律)情况;考前五分钟检查各监考老师试卷分发情况;
(四)考试开始后,巡视试场,检查各主、监考老师履职、学生考试情况,并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五)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检查各监考老师监考规程执行情况,并在监考规程表上签名后交教务员存档。
第十三条 主考老师职责
(一)负责本课程试卷的装订、封装,写清考场、考试课程、考试班级、试卷份数,交教务处集中保管;考试需用草稿纸的应和试卷一同装订。
(二)保证试卷正确无误,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考老师或直接通知考生;
(三)开考前三十分钟应到考务办公室协助教务员做好监考老师的试卷领取工作;
(四)开考前十分钟到本课程试场检查监考老师到岗情况,发现有未到岗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总监考;
(五)考试期间应在试场内巡视,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考试结束后应到考务办公室领取任教班级的考试试卷并检查试卷数量。
第十四条 监考老师职责
(一)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必须提前二天向所在系(部)办理请假或调动手续。
(二)严格按监考规程执行监考。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三)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泄题及帮助考生解题。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考生提问应当众答复。
(五)考试期间考生离开考场,原则上作为该生此门课程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取其考卷,并不得让其再考。
(六)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杂志,不带随身听,手机应置振动位,不接听电话,不相互闲聊谈笑,不无故离开试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七)严格监考,对于有犯规迹象的考生应给予口头警告,考生不听劝告再有犯规者应判作弊。凡发现作弊学生,应立即中止该学生考试,并将违纪情况及时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及考试违纪记录单”上,其中考试违纪记录单须由违纪学生签字确认(如遇拒不签字的学生须由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共同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单及考试违纪记录单”交考务办公室值班人员,并及时汇报考试异常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八)监考期间,应站在教室前面或后面,尽量少走动。听力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走动,以免分散学生注意力。
第十五条 监考规程
(一)考前三十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场记录单、考试违纪通知单。
(二)考前十分钟进入试场,清理考场,要求:
1. 告知学生不得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2. 告知学生将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角,并检查学生是否人证合一、对号入座、隔列就座;
(三)宣读(第一场)或强调考场纪律。
(四)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和草稿纸,提醒学生填好姓名和学号等项,并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要求。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凡未到场的学生按缺考论,缺考学生的空白试卷由监考人员填写姓名、学号并记入考场记录表。
(六)认真执行监考规程,凡发现学生违纪应责令其改正,判定学生考试作弊应中止学生考试,并将违纪和作弊情况记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及时报总监考。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提醒学生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向学生宣布停止答卷,将试卷有文字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然后迅速离开考场。
(八)将试卷全部收齐清点无误后,填写《365外围足球投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
(九)将考卷和记录表送交到考务办公室。
第四章 学生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应凭学生证参加考试。考生进考场时,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学生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十八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含开卷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试卷中如有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问。考试时学生除因病外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交给监考人员,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场外逗留、谈话,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答卷。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违反本考试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否则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其余学生按下述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以考试违纪处理。
(一)带入空白草稿纸、文字资料和通讯工具未按规定放置者;
(二)在考场或附近喧哗者;
(三)开考后,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者;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四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一)开卷考试时,传递借用他人资料;
(二)闭卷考试时,在考试用课桌内存放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电子辞典;
(三)夹(携)带纸条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四)在课桌上、墙面、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
(五)考试时,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他人抄袭;
(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
(七)交换试卷或考试座位;
(八)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
(九)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十)结束时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正者;
(十一)结束时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十二)阅卷时,经阅卷组评定,经审核组最后审核判定为雷同卷、异常卷等;
(十三)请人代考或替别人代考;
(十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或再次考试作弊;
(十五)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视情节轻重遵照《365外围足球投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该课程学习成绩计零分,并在成绩卡上加注“作弊”或“违纪”字样。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评优,处分情况向其家长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制度》学院授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