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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11 11:46:00   点击: 供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及市委二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秩序,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增长、质量提高、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
近年来,全市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办学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但随着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机构的增多,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少数地方、部分学校出现了违规办学、买卖生源和非法中介参与招生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等职业教育形象。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秩序,引导中等职业教育规范办学,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良好职业教育的需要,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速度与效益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外延扩张与内涵发展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要通过创新招生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招生办法,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奖惩、标本兼治,有效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稳步增长,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总数控制在300所以内,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20万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比例达到90%以上,努力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
二、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改革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在重庆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实行政策制定、工作部署、生源组织、资源利用和组织实施“五统一”。在市中职招生办公室的组织下,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实行计划核定、信息发布、宣传发动、志愿填报、新生录取和学籍注册“六统筹”。
(二)实施“四定”办法,规范招生过程管理。一定学校资格。建立招收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报批制度,严格中职学历教育招生学校资格。建立中职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统一设置标准,严格审批;完善中职学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办学黄、红牌预警和退出机制。二定招生计划。根据中职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专业师资等基本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当年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三定专业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建立中职学校专业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中职学校就业信息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示中职学校毕业生各专业就业情况。四定招生成本。分区域、分类别确定中职学校招生成本,降低中职招生生均经费开支。
(三)严格标准,完善各类人员就读中职学校资助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中职招生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劳动部门参与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中职招生办公室的工作,并做好技工学校的招生管理。市大中专招生办公室参与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中职招生办公室的工作。监察部门对中职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将买卖生源行为纳入商业贿赂范畴进行专项治理。公安部门对非法中介参与中职招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并加大对招生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审计部门对中职学校办学经费和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中职学校收费行为,并依法查处中职学校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财政、移民、扶贫、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市经委、市商委等市属中职学校的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学校的招生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扩大中职招生规模和规范中职办学行为、规范中职招生秩序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规范行政区域内的中职学校招生行为;要积极为区(县)外优质中职学校招生服务;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本地学生报考区(县)外中职学校。
三、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领导,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管理体制。市内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中职招生工作的正面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有利于做好中职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政策信息,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二)明确职责,形成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中职招生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劳动部门参与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中职招生办公室的工作,并做好技工学校的招生管理。市大中专招生办公室参与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中职招生办公室的工作。监察部门对中职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将买卖生源行为纳入商业贿赂范畴进行专项治理。公安部门对非法中介参与中职招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并加大对招生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审计部门对中职学校办学经费和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中职学校收费行为,并依法查处中职学校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财政、移民、扶贫、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市经委、市商委等市属中职学校的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学校的招生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扩大中职招生规模和规范中职办学行为、规范中职招生秩序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规范行政区域内的中职学校招生行为;要积极为区(县)外优质中职学校招生服务;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本地学生报考区(县)外中职学校。
(三)加大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市内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中职招生工作的正面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有利于做好中职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政策信息,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四)完善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一是要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管理责任制,将完成中职招生任务和规范中职招生秩序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对中职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管理规范的区县(自治县)和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二是要严格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制度,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职业高中(职教中心)由市教委负责审批,技工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未经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其他部门不得审批中职学历教育学校,不得下达招生计划。三是要严格招生广告审查备案制度,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职业高中(职教中心)的招生广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市中职招生办公室备案,技工学校招生广告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后,送市中职招生办公室备案。四是严格招生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禁中职学校委托中介参与招生;严禁中职学校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或买卖生源;严禁生源学校及其教师向中职学校索取生源组织费;严禁中职学校采取虚报、谎报等违法手段,套取国家资助中职学生专项资金;严禁地方保护主义,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封锁行政区域外中职学校的招生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违反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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