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以及重庆市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考试实施“阳光招生”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
成立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录取过程要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依法管理,从严治招,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实施“阳光招生”的基础,为此,我院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招生章程、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信息发布办法等,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过有关报刊、互联网、招生简章等方式公开以下内容:
1、公开招生章程、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
2、公开招生计划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
3、公开艺术类专业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术科考试成绩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入选考生名单;
4、公开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公开录取信息,向社会公布我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校园网及查询电话),分省分专业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6、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咨询地点设在招生处,公布咨询电话023-62335657及申诉电话023-88162090;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阳光招生目标的实现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于违规违纪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予以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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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