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吸引优秀生源,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费来源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从学费中提取资金作为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类别、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
根据学生不同的情况,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单科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竞赛获奖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
(一)、综合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借读学生不享受。
奖励标准和范围:
一等奖:金额为每学期每生1200元,人数比例不超过5%;
二等奖:金额为每学期每生800元, 人数比例不超过1 0%;
三等奖:金额为每学期每生400元, 人数比例不超过15%;
评选条件:
1、操行成绩80分以上,各门考试、考查成绩合格,专业参评各科成绩90分以上,并符合下列各段文化成绩之一者,可享受一等奖学金:
文化课 小学段:各科成绩平均95分以上;
初中段:各科成绩平均9 O分以上;
高中段:各科成绩平均8 5分以上;
2、操行成绩8 O分以上,各门考试、考查成绩合格,专业参评各科成绩85分以上,并符合下列各段文化成绩之一者,可享受二等奖学金:
文化课 小学段:各科成绩平均90分以上;
初中段:各科成绩平均85分以上;
高中段:各科成绩平均80分以上;
3、操行成绩80分以上,各门考试、考查成绩合格,专业参评各科成绩平均80分以上,并符合下列各段文化成绩之一者,可享受三等奖学金:
文化课 小学段:各科成绩平均85分以上;
初中段:各科成绩平均80分以上;
高中段:各科成绩平均75分以上;
参评科目:以各专业必修的主要课程(详见第五条)的期末考试成绩为计算依据。
(二)、单科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借读学生不享受。
奖励标准和范围:单科奖100元/科,每科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该科学生人数的20%。
评选条件:
操行成绩80分以上,专业课主要课程90分以上,文化课主要课程小学段1 00分,初中段9 5分以上,高中段8 5分以上。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借读学生不享受。
评选条件:担任学校或班级的学生干部,能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协助老师作好管理、组织工作且成绩突出、效果明显者,操行评定分在90以上,无补考科目,该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奖励标准和范围:200元/生,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数的10%。
(四)、竞赛获奖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在其它学校借读学生)。
评选条件:经过学校批准参加校内外各种专业艺术比赛、各级群众文化活动、单项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奖励标准:根据学生参赛及获奖情况,由学生科提出奖励标准并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五)、精神文明奖
奖励对象: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在校学生。
奖励标准:根据学生产生的社会效益情况,由学生科提出奖励标准,并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六)、其它
凡获得上述奖励的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专业观摩、学习,及交流活动中将获得金额不等的资助。
第三条:奖学金评选程序
综合奖学金、单科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于每学期成绩公布后,由班主任向学生科提出本班各项奖学金获奖侯选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科初审及转相关部门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并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典礼上表彰。
竞赛获奖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在比赛结果公布后或先进事迹总结后及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月助学金
发放对象:
二、月助学金
发放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借读学生不享受。
发放标准: 20元/月/生,学生助学金实行浮动发放,最高不超过5 0元/月/生,下不保底。
发放程序: 每月评定一次。由班主任根据学生本月表现,按照助学金评分细则中的要求提出学生享受标准,提供加、减分的依据,经过学生科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课程如下:
文化课 小学段 语文、数学
初中段 语文、英语、数学(或政治、历史、地理任选一科参评)
高中段 语文、英语、政治(或历史、地理任选一科参评)
专业课 音乐专业 主科、乐理、视唱练耳
舞蹈专业 基本功、民间舞、毯子功
表演专业 表演、台词、形体/剧目
新增和变更的专业,由相关教研室提出参评专业科目,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2 008年6月1日起执行,原2005年6月制定的《重庆艺术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办法》停止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若在执行中无变更,以后按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艺术学校学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