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外围足球投注副学士学位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中关于探索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可行性研究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同时,借鉴国外和中国香港地区学位制度中设立第四层次学位(副学士学位,Associate Degree)方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365外围足球投注副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专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授予“副学士学位”(Associate Degree),学院颁发副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副学士学位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专门负责副学士学位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副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副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副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修订学院副学士学位管理条例;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报条件
本评审条件主要是指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具备学业基础能力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副学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过硬,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获得规定相应学分;
(三)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学院规定的“四能四会”课程,且成绩合格;
(五)实习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相应学分;
(六)获得本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 评审条件
本评审条件包括学生专业核心能力、职业拓展能力、行业实践能力等方面条件,是对符合上述申报的学生的综合评审条件。符合以下评审条件者可适当放宽申报基本条件。
(一)专业核心能力: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掌握专业核心技能,懂文化、精表演(设计/展示)、会教学、能编创,专业成绩优异。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专业必修课期末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 专业技能大赛或同类赛事获院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市级以上名次;
3. 完成专业领域作品创作并被院级以上单位应用;
4.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作品;
5. 在校期间修读完成一门以上(含一门)辅修专业;
6. 通过统招专升本、自考、成教、出国深造等方式提升学历者。
(二)职业拓展(行业实践)能力:具备一定的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迁移能力,有行业联系和为行业企业服务的经历,专业见习、综合实践成绩优异。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每学期专业见习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 有到文化企事业单位实习半年以上的经历,能独立撰写参加行业实践的有关报告,实习成绩考核为优秀;
3. 获取一项以上(含一项)与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职业(行业)资格证书;
4. 实习期间签订就业协议者。
(三)综合素质能力:具有多方面的知识修养、实践技能和应对社会的综合能力。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同时获取两项以上(含两项)素质技能证书,英语B级、计算机一级、普通话二级乙等;
2. 获院级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3. 被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或区县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4. 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四)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丰富创新思维和较强创业能力,在校期间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一定创新创业成果。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院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创业实践项目,取得一定成果且顺利结项;
2. 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且取得注册认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
3. 参与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参加区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获得名次;
4. 具有专业产品生产(创作)与开发的能力,完成的产品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副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不改;
(二)因违法乱纪受到国家法律、行政制裁和因违犯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或在学业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无悔改表现。
第四章 申请与审议
第八条 授予副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拟申请授予副学士学位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系部推荐。系部结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按照本条例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副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审。教务处结合系部推荐意见对学生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意见至学术委员会。
(四)学术委员会审定。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副学士学位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学校授予副学士学位,颁发相应证书。
第九条 申请补授副学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名单,需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可予补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副学士学位受学院认可、相关行业认可,学院官方网站可查询。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如确认有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如确认有学位漏授情况时,经复查属实,可予补授。
第十三条 副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级及以后各年级中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其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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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